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安徽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的。 首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明确规定。比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认定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工程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不过如果在起诉前补办好了手续,合同效力可以得到补救。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法律对建设工程合法性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和管理秩序。 其次,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债权的实现。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建设工程工期、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为安徽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引,对于公正、高效地解决相关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