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在安徽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就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其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都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例如,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价款的结算、工期、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它会考虑到安徽省内建设工程市场的特点、常见纠纷类型等因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如小型住宅建设工程,指导意见可能会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等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总之,在处理安徽省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