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拆迁征收补偿有哪些规定?
安徽省宣城市的拆迁征收补偿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拆迁征收补偿的基本概念。拆迁征收补偿是指政府在进行公共利益建设等活动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等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补偿项目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于土地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补偿标准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补偿流程上,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是征收决定的作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步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三步是评估环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第四步是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五步是补偿的实施,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总之,安徽省宣城市的拆迁征收补偿规定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征收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到补偿过程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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