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都要同时做事情的合同里,要是一方发现另一方没法好好完成他该做的事,那这一方就可以先不做自己的事或者只做一部分。 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适用条件。首先,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比如买卖货物的合同,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这就表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如果是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有义务,那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其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到了双方该履行义务的时间了。比如合同约定3月1号双方同时交货和付款,那到了3月1号这个时间点,双方的债务就都到了该还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债务还没到履行时间,另一方就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再者,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者已经明确表示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就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说卖家已经把货物准备好了并通知买家来提货付款,买家就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 最后,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已经根本没办法履行他的义务了,比如货物已经损毁无法交付,那这时候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要考虑其他的法律救济方式,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在同时履行义务时的合法权益,但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要准确判断是否满足这些条件,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