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规定了啥,我在生活中遇到点和刑事诉讼相关的事儿,不清楚这一条对我的情况有没有影响,所以特别想知道里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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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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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其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下面为你解释一下这里面的几个关键概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简单来说,就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条件。“取保候审”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再实施新的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也不会有自杀、逃跑等行为。 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司法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那么就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既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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