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想了解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具体内容,我在处理一些和刑事诉讼相关的事情,不清楚这一条规定对我的情况有没有影响,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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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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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送达。送达,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一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这里所说的传票是法院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书面通知。通知书则是司法机关告知有关人员某一事项的文书。而其他诉讼文件包含了很多,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和诉讼相关的文书。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其实是一种留置送达的方式,目的是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不会因为收件人拒绝接收文件而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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