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7条对辩护律师是怎么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案子,请了辩护律师。听说《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有关于辩护律师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对我的辩护律师有什么影响,能保障我哪些权益,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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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来帮自己进行诉讼活动,比如帮自己提交证据、在法庭上陈述观点等。 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候,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选择合适的人。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等,他们就可以参照第三十三条的范围,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自己的监护人或者亲友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其实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合适的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在诉讼中得到充分的维护。比如被害人可能因为不懂法律程序,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害人争取应有的赔偿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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