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看到提到刑诉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但是不太清楚这一条款具体说的是什么。我想了解一下它的详细内容,以及在实际情况中它会怎么应用,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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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下面给您通俗地解释一下这一规定。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这就好比法官断案,要亲自听听当事人的说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能更直接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看看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看法,有没有新的情况或者证据。 其次,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辩护人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花钱聘请的律师,他们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说话,会提出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观点和证据。而值班律师呢,是为那些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听取他们的意见,可以让检察院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案件,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同时,检察院还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感受和想法很重要。诉讼代理人则是帮助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听取他们的意见,能让检察院了解被害人的诉求,比如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等。 最后,对于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检察院要把这些意见附在案件卷宗里。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整个案件审查过程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方便后续的处理和监督。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检察院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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