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怎么释义?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我的案子可能有关,但我不太理解这条法律的意思。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讲了什么,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会怎么应用,对我这个案子可能会有什么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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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下面为你通俗地解释一下。这条法律主要是针对那些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工作的单位。在民事诉讼里,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顺利执行判决,有时需要一些单位配合,比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法院就会采取措施:首先,如果单位拒绝或者故意阻碍法院去调查取证,这是不允许的。法院调查取证是为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单位应该配合。比如法院要去某单位调取相关合同等证据,该单位却找各种理由不给,这就属于拒绝协助调查取证。 其次,要是单位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却不按照要求去做,像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法院通知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银行却不执行,这就影响了案件的执行。 另外,单位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相关票证等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例如单位接到法院通知,要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但单位没有照做。 对于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单位,法院会先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同时还可能对单位进行罚款。如果单位还是不改正,法院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要是他们依旧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留,并且会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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