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我想了解这条法律规定到底说了啥,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对当事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下面给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法律条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拘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措施。比如,当有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后马上被发现,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把这个人先拘留起来,防止他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又或者,当发现某人身边有犯罪的证据,为了进一步调查,也可以对其进行先行拘留。 先行拘留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避免证据被破坏或者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不过,公安机关在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拘留人认为自己不应该被拘留,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