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债权人现在直接找我要钱。我听说有先诉抗辩权,但不太清楚适用条件。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避免直接替朋友还钱,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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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让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要钱。 要理解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首先得明白一般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很难找到债务人并实现债权,如果还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会使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所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偿债能力出现严重问题,此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责任。 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如果债权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债务人即使经过强制执行也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逃避责任。 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就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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