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


在申请人于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是否能要求对方给付利息,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逾期利息。它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补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无论申请执行人何时申请执行,都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到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申请执行的情况,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比如,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文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款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支付,那么从第11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直到其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所以,即使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才申请执行,对于这3个月期间内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部分,申请人是可以要求给付利息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并计算出具体的金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如果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有异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进行裁定。总之,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是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