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会无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并非所有此类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哪些情形下这种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被挂靠企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企业处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等状态,已不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那么以其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自然无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其不能独立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签订合同这样的民事活动也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签订合同并非基于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意愿,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骗取政府补贴等其他非法目的,这种虚假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表面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这种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一些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为了承接工程,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合同无效。比如,一个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小施工队,借用一家大型建筑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就会因违反这一规定而无效。 另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如果应当招标的项目未经过招标程序,或者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等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那么基于这样的中标结果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在一个大型市政建设项目中,本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但相关单位未进行招标就直接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被认定无效。 总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多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