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都有哪些呢?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拿房产做了抵押。现在对方不还钱,我想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来维护权益。但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的条件,也不清楚除了我还有哪些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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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通过法定程序,将担保财产变现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主体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首先是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是最常见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借款到期甲未还款时,乙作为抵押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申请实现质权。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同样可以申请实现留置权。 其次是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这主要包括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出质人在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比如,丙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丁,丁却长时间闲置这批货物,有损坏的风险,此时丙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该批货物。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在留置权人未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在实现程序和申请人资格上可能会有一些细微差别,但总体原则是为了保障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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