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诉讼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按什么标准收取?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诉讼保全以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标准。 首先,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需要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其次,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标准和诉讼保全一致。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样需要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上述标准交纳费用,且最多不超过5000元。 总之,在涉及申请执行案件、诉讼保全以及诉前财产保全时,您可以根据具体的财产数额,按照上述标准大致估算需要交纳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