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的分别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过错推定责任这一块。不太清楚在不同情况下,过错推定责任是怎么适用的,比如在医疗事故、建筑物倒塌这些不同场景里,它的适用规则是啥,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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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它的意思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先默认你有错,你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没错,不然就要负责。


在我国,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在园内玩耍时受伤了,这时幼儿园就要先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如果证明不了,那就要对孩子的受伤负责。


第二,医疗机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例如,如果医院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在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纠纷中,就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第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像在动物园里游客被动物咬伤,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对动物尽到了管理职责,就要对游客的损害负责。


第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某居民楼的窗户玻璃掉落砸伤了行人,窗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行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工地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砸伤了路过的人,堆放这些材料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第六,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有人在公路上遗撒了砂石,导致后面的车辆发生事故,遗撒砂石的人要承担责任,如果公路管理部门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清理等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路边的树木倒下砸坏了车辆,如果树木的管理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车主进行赔偿。


第八,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倒受伤,施工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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