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民事交往中,当事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仲裁管辖是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而约定仲裁管辖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自主选择由哪个仲裁机构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活动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约定仲裁管辖时,首先要明确表达出双方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比如,合同中可以写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 其次,要明确仲裁的事项范围。可以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争议,也可以是某几个特定方面的争议。例如,只对合同的价款支付、货物质量等方面的争议约定仲裁。 再者,必须选定一个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比如合同里只写了“提交仲裁解决”,却没指明是哪个仲裁委员会,那就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例如,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些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果约定了仲裁管辖,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按照约定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