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它由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和诉讼不同,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那么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所说的合同纠纷,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在这些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就合同的条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了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发生的纠纷。例如,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在仲裁的受案范围内。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不能仲裁的范围。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些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合通过仲裁来处理。因为仲裁主要是解决财产方面的争议,而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情感、伦理等复杂因素,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程序,如民事诉讼来解决。 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这类争议的解决通常需要遵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特定的行政程序,而不是仲裁程序。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它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则根据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处理。 综上所述,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要排除涉及人身关系和行政争议等不适合仲裁的情况。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以便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