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打官司时聊天记录算原件吗?

我最近遇到点纠纷打算打官司,手里有一些相关的聊天记录,不知道在法庭上这些聊天记录能不能算原件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聊天记录的原件是怎么定义的,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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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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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时,判断聊天记录是否为原件,需要先了解电子数据和原件的相关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类型,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而法律意义上的原件通常指最初产生的、能够反映事物原始状态的文件或物品。对于传统的书证,比如纸质合同,它的原件就是那份原始手写或打印出来的纸张。但对于电子数据,情况就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意味着,如果聊天记录是从原始的聊天设备(如手机、电脑)上直接提取,未经过修改、剪辑等处理,并且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聊天的原始内容,那么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原件。 例如,你在手机上直接打开聊天软件展示完整的聊天记录,或者将聊天记录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保存下来,只要这些方式没有改变聊天记录的原始内容,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原件。但如果聊天记录经过了编辑、删减等操作,那就不能被视为原件,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在打官司时,尽量提供未经过修改的、直接从原始设备获取的聊天记录,以增强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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