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往来商业文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要判断公司往来商业文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依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来确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意味着这些商业文件中的信息不能是已经公开的、能被大众轻易获取的内容。如果这些文件里的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就能查到,那一般就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条件。比如,一些常见的行业通用标准、数据等,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就很难认定为商业秘密。 其次,商业文件要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说,这些文件里的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例如,公司之间关于特定合作项目的成本预算、利润预期等信息,就可能具有商业价值。 最后,公司必须对这些文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可以是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在文件上标注保密字样等方式。如果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即使文件内容有一定价值,也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所以,只有当公司往来商业文件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这三个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