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否一样?
我在了解法人分类时,看到了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不确定。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没有区别,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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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并不完全一样。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它是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分类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由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比如公司、各种协会等。社团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团法人这个概念,但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它是一个重要的分类。 而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它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像各种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依法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强调人的集合这一特点;而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法人类型,更侧重于非营利性和公益目的。虽然有些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看作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但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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