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社会团体?
我在处理一些社会组织相关事务时,搞不清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区别。我想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是就等同于社会团体,它们在法律性质、成立条件等方面是不是一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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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社会团体,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比如说一些民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它们主要是通过自身的专业服务来满足社会特定领域的需求。而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像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主要是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自律等服务,促进该领域的整体发展。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等内容。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则是针对社会团体的专门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活动开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成立条件上,两者也有明显差异。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而社会团体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等条件。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特征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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