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最近收到了一笔财政补贴收入。我不太清楚这笔收入在税务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财政补贴收入是不是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是能免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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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提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就涉及到财政补贴收入。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那么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企业获得了一笔政府给予的用于特定研发项目的补贴资金,并且政府提供了明确的资金拨付文件,规定了资金只能用于该研发项目,同时企业也按照要求对该资金及相关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那么这笔补贴收入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企业收到的补贴没有明确的专项用途文件,或者没有单独核算等,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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