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要在当年计算所得税?
我今年收到了一笔财政补贴,不太清楚这笔钱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有没有特殊规定。是要在收到补贴的当年就计算所得税,还是有其他的时间要求呢?我担心自己处理不好会面临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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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当年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要在当年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财政补贴一般属于其他收入范畴。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财政补贴都要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不需要在当年计算所得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补贴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处理当年取得的财政补贴时,要仔细对照相关法规和条件,准确判断是否需要在当年计算所得税,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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