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格式化合同,在法律上也被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构成的合同。那么,格式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格式化合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格式条款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格式化合同就是有效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格式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格式化合同存在这些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格式化合同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格式化合同可能会部分或全部无效。在签订格式化合同时,作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部分,如果对某些条款不理解或者有疑问,应当及时要求提供方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