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一律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我在经营一家公司时遇到了混合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是不是不管什么混合销售行为,都得按照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看看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有没有特殊情况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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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并非一律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这里强调“一项销售行为”,它区别于兼营行为,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这些业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判断“为主”一般是看货物销售额和服务销售额在全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如果货物销售额占比超过50%,通常就认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 例如,一家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其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货物,所以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一家建筑公司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一些建筑材料,因为其主要业务是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混合销售行为要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确定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并非一律按照销售货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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