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行为吗?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销售商品还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我想了解下,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不是就指的一项行为呀?它具体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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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确实是指一项销售行为。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服务的提供。这里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也就是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是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同时发生的。 例如,一家装修公司为客户装修房屋,在这个过程中,既提供了装修服务,又销售了装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这就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关键在于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包含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并且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性质来确定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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