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班费和奖金是否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我们员工打算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大家对于加班费和奖金这两块是否应该纳入协商范畴有不同看法。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加班费和奖金到底要不要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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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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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它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加班费,它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额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加班费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将加班费纳入协商范畴,能够确保劳动者在加班时获得合理的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确加班费的协商机制,也有助于规范用工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奖金则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因素,给予劳动者的额外奖励。虽然奖金的发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它同样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 这表明奖金是可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的。通过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奖金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使奖金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激励劳动者更加努力地工作。 综上所述,加班费和奖金都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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