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加重情节,简单来说就是在构成该罪的基础上,出现一些更严重的情形,会导致更重的处罚。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首先,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这意味着参与传销的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对这么多人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 其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大量资金的聚集,说明组织者、领导者通过传销活动非法获取了巨额财富,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 再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这种情况表明行为人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 然后,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传销不仅给参与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出现这种严重后果的,当然属于加重情节。 最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一些虽然不属于前面几种情况,但同样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交钱或者买东西获得加入资格,按层级排列,以发展人数多少来计酬或返利,引诱、胁迫他人参加,骗钱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法律上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危害程度等达到一定严重标准,会导致更重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