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传销活动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最近对集体传销活动罪的判刑标准挺好奇的。身边偶尔会听说有传销相关的事,就想弄清楚法律到底是怎么判定这类罪行的,是依据什么来量刑的,轻判和重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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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传销活动罪,准确来说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简单来讲,就是有人打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幌子,让参加的人交钱或者买东西来获得加入资格,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来计算报酬或者返利,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拉人进来,骗大家的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就构成了这个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触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指出,当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时,对组织者、领导者,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传销涉及的人数、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如果涉及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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