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不太清楚保证期间到底是怎么算的。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保证期间具体有啥规定,是怎么确定这个期间的开始和结束,不同情况的保证期间一样不?心里没底,怕自己稀里糊涂就过了保证期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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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保证,甲和丙约定保证期间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结束,这种约定就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甲和丙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保证到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等类似模糊表述,同样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另外,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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