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给朋友的借款做担保,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担保责任有啥新规定,比如我的担保方式不同责任有啥区别,担保期限是多久,要是债务人还不上钱我得承担啥责任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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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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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担保责任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首先,关于保证方式,《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的情况下,才能找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一般保证,乙得先找甲要求还钱,甲没有能力偿还时,乙才能找丙。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还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比如还是甲向乙借款,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甲没还,乙可以直接找丙还钱。 其次,对于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合理,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就是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另外,《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强调了债权人要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的责任就可能免除。 在担保物权方面,《民法典》也有诸多规定。例如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与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变化,赋予了抵押人更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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