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和肖像权属于同一类吗?
我不太清楚人格尊严权和肖像权的关系,它们是不是属于同一类权利呢?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这两者到底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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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和肖像权并非完全属于同一类,但它们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简单来说,人格尊严权强调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应得到尊重,它涵盖的范围比较宽泛,是一种抽象的、综合性的权利,比如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被他人以尊重的态度对待,不能被侮辱、诽谤等。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肖像权则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维护肖像完整权等。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对自己的照片、画像等肖像有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所以,肖像权是人格权中具体的一项权利,而人格尊严权是更具概括性、抽象性的权利,二者有区别也有联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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