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有什么区别?


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法律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它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任何人都不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这就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人身自由权则强调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像非法拘禁他人,就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接着说说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比如,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明确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范围上看,人身权利范围更广,它包含了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还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而人格尊严主要侧重于公民作为人的一种精神层面的尊严和权利。从侧重点来讲,人身权利更强调公民身体本身的安全和自由等物质层面的权益保障,而人格尊严更注重公民精神层面的感受和权利,比如名誉是否受损、姓名是否被冒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