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老是弄混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实际应用中分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各自的重要性又如何,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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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定义。实体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拥有的权益。而诉讼权利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从目的上看,实体权利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实际地位和利益。比如,你拥有一套房子,这就是你的财产实体权利,它明确了你对房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诉讼权利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能够有效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当你的房子被他人非法侵占时,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你所享有的起诉权、答辩权等就是诉讼权利。 从法律依据方面,实体权利主要由各种实体法规定,像《民法典》中规定了大量的实体权利,如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相关的实体权利,合同编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等。而诉讼权利则由诉讼法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在行使阶段上,实体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中都可能涉及和行使。而诉讼权利只有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才能行使。也就是说,只有当你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纠纷时,才会用到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虽然相互关联,但在定义、目的、法律依据和行使阶段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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