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什么区别?


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诉讼过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诉讼实体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基于实体法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与案件的实质内容相关的权利。比如说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要求卖方交付货物或者返还货款的权利,这就是实体权利,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和诉求。而程序权利则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像当事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权利,都属于程序权利。 其次,它们的法律依据不同。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实体法,比如《民法典》《刑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民法典》为例,它详细规定了合同、侵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程序权利的依据则是程序法,在我国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这些法律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程序权利。 再者,它们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实体权利的作用在于确定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利益,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根本目的所在。当事人通过行使实体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求。程序权利的作用则是保障当事人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诉讼过程。它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能够对证据进行质证,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等,从而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从行使方式来看,实体权利的行使通常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关,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程序权利的行使则更多地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等。 综上所述,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定义、法律依据、作用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正进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