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荣誉权和人身权?


要区分荣誉权和人身权,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它们的含义。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和我们每个人的身体、人格紧密相关的权利。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比如生命权,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确保我们的身体机能正常运转;姓名权,让我们有了代表自己的特定名称;肖像权,保护我们的外貌形象不被随意使用。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像亲权,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权利;配偶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等。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表明人身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和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有点类似,但又有区别。名誉权是人们对我们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一种普遍的评价;而荣誉权是基于特定的荣誉称号,是一种积极的、正式的评价。例如,某人获得了“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这就是荣誉权的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从两者的性质上看,人身权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并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拥有的,只有在获得特定荣誉时才享有。从取得方式上,人身权是基于出生等自然事实或法律规定而取得;荣誉权则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贡献等获得特定荣誉称号才取得。从消灭原因上,人身权一般伴随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荣誉权可能因荣誉被依法撤销等原因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