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和义务?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身体权强调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禁止非法搜查、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则保障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使身体机能和心理状态处于良好水平。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名誉权关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配偶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利,如相互扶养、忠实等义务。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关于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人身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意味着我们不能随意诋毁他人名誉,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在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等权利时,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