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不再予以记分?
我开车违规了,交警已经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可我听说还会给我记分。我就想知道,既然都已经有行政处罚了,按照法律规定还会不会再给我记分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展开


在交通管理领域,“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予以记分”这一说法是存在一定适用情形的。 这里涉及到行政处罚和记分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比如常见的交通违章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而记分则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累积记录方式,目的是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是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来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和记分是并行的措施。但是,当存在特殊情形时,比如同一违法行为已经按照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该处罚决定已经涵盖了对该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理考量,从避免对当事人重复处理、过度处罚的原则出发,就可能不再单独予以记分。不过,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该违法行为明确规定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又需要记分,那么就会两者都执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不再予以记分,要具体结合违法情形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