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用来盈利的相关规定有没有被民法典删除?
我想了解一下,以前法律有肖像权用来盈利的相关规定,现在民法典颁布了,不知道这方面的规定有没有被删除呢?我自己有点涉及肖像权盈利的事儿,所以特别想搞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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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肖像权用来盈利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反而有了更完善和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控制权,别人不能随意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明确了肖像权的主体和肖像的定义。 而对于利用肖像权盈利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着重强调了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进行盈利等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要使用他人肖像来盈利,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用他人肖像去赚钱,那就是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民法典》不仅保留了肖像权用来盈利的相关规定,还进一步保障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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