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在离婚时是否要分给女方?


在离婚时动迁房是否要分给女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动迁房,也就是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接下来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动迁房是男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进行拆迁安置,并且没有添加上女方的名字,一般情况下,该动迁房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通常不能要求分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男方在婚前有一套老房子,婚后该房子被拆迁,获得了一套动迁房,且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那么这套动迁房就还是男方个人财产。 要是动迁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者置换的,即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这是因为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动迁房,那么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 另外,如果动迁房的取得和女方的拆迁利益有关,比如女方是被拆迁安置人口之一,基于她的人口因素获得了相应的动迁份额,那么女方对动迁房是享有权益的,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自己应得的部分。总之,动迁房在离婚时是否分给女方,要综合考虑房产的来源、出资情况、拆迁政策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