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征地是否有补偿?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入赘女婿在征地时是否有补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关键。一般来说,拥有这个资格的人,就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通俗地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农村,依靠集体土地生产生活,并且被集体认可的人。 判断入赘女婿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户口。如果入赘女婿将户口迁入了女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二是生产生活。如果入赘女婿在女方村里长期居住、生产、生活,依靠村里的土地等资源维持生计,那么通常可以认为他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三是是否享受集体权益和承担集体义务。比如是否参与村里的集体活动、是否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入赘女婿属于需要安置的人员范围,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入赘女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他就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份额。 总之,入赘女婿只要满足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条件,在征地时就应该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权利。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