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不让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
我发现配偶有个非婚生子女,心里实在难以接受这个孩子以后来分财产。想知道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小三的孩子没有继承配偶财产的权利,想了解具体法律途径和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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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小三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小三的孩子是有继承权的。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首先,如果能证明小三的孩子并非配偶亲生子女,那么从根源上其就不具备对配偶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排除小三孩子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要注意,如果小三的孩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那么遗嘱中剥夺其继承权的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小三的孩子是继子女,只有在其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才有继承权。判断扶养关系是否形成,要考虑抚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无统一年限,结合多种因素判断)、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观意愿)等条件。若不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就没有继承权。 相关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扶养关系:指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等方面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照顾、帮助等形成的特定关系。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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