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制式合同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我签了个制式合同,里面有些条款感觉对我特别不利,我都没啥选择的余地。我就想知道,制式合同是不是就等同于霸王条款啊?我能不能以这个理由去争取修改合同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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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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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制式合同是否为霸王条款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制式合同,也就是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像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很多都属于制式合同。它的好处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由于是一方提前拟定的,可能会对另一方的权益考虑不足。 而霸王条款,指的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往往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由此可见,制式合同并不等同于霸王条款。制式合同本身是合法的合同形式,但如果其中包含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那么这些条款就属于霸王条款。也就是说,制式合同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但不是所有的制式合同都是霸王条款。 当我们遇到制式合同时,如果发现其中有对自己明显不利、不公平的条款,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说明。如果这些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我们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直接认定其无效。这样能更好地维护我们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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