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拿房时我们需要补钱吗?
我家房子拆迁了,现在到了拿安置房的时候,拆迁方说要我们补一部分钱才能交房。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补钱,也不知道这合不合理,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看,拆迁房拿房时我们到底需不需要补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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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房拿房时是否需要补钱,这得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拿安置房需要补差价,那么被拆迁人就需要按照协议来执行。 其次,补差价一般涉及到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差异。当安置房的面积、品质等方面优于被拆迁房屋时,通常会产生补差价的情况。比如,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而安置房面积较大,超出的面积部分就可能需要被拆迁人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购买。这种情况下的补差价是合理的,因为它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然而,如果拆迁方没有合理依据,随意要求被拆迁人补钱,那就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要求其说明补钱的依据和计算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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