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时工受伤一定属于工伤吗?

我是个临时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本来以为能算工伤,可有人说临时工受伤不一定是工伤。我不太懂这个,就想问问,临时工受伤难道还有不算工伤的情况吗?到底什么情况下算工伤,什么情况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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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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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临时工受伤是否一定属于工伤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临时工”和“工伤”的概念。“临时工”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法律层面通常将其视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劳动者。而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临时工而言,如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临时工小李在工厂工作时,因操作机器不当被机器夹伤手指,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只是形成劳务关系,一般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老张经朋友介绍,临时为一家公司搬运货物,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扭伤了腰。这种情况下,老张和该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他受伤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临时工受伤并不一定就是工伤,需要根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受伤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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