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有期限的。不同的处理环节期限规定不同。 首先是报案和受理环节。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要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 检验、鉴定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责任认定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损害赔偿调解环节,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这些期限规定出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处理能够高效、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