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辞退时的三期赔偿和经济补偿是一样的吗?
我所在的公司辞退了一名孕妇,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但不清楚三期赔偿和经济补偿是不是一回事,具体赔偿标准也不太明确。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者到底有何区别,具体该怎么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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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辞退时的三期赔偿和经济补偿是不一样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经济补偿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过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孕妇在公司工作了3年7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就是4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经济补偿就是1.5个月工资。 其次,三期赔偿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妇,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例如,按照上述例子,工作3年7个月的孕妇,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就是8个月工资;工作1年3个月的孕妇,赔偿金就是3个月工资。同时,在某些地区(如广州地区),除支付赔偿金外,还需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条规定,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如果孕妇存在法定错误(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雇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若无明显过失被非法解聘,则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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