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辞退赔偿时,三期工资具体该怎么算?
公司辞退了一位孕期的员工,现在涉及到三期工资赔偿的问题。不清楚具体赔偿标准,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在不同情况下,孕期辞退的三期工资赔偿分别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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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计算孕期辞退的三期工资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孕期员工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辞退该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公司违法辞退她,应支付的赔偿金为3×5000×2 = 30000元。 如果孕期员工存在法定过错,比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不存在三期工资赔偿的问题。 此外,如果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还应支付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例如,某女职工产假128天,产假前月工资为6000元,单位未给其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单位应支付的产假工资为128÷30×6000 ≈ 2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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