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辞退孕妇是否需要赔偿三期工资?

我所在的公司辞退了一名怀孕的同事,她要求公司赔偿三期工资,但公司认为只需要支付赔偿金就行。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到底公司辞退孕妇要不要赔偿三期工资呢?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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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孕妇是否需要赔偿三期工资,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观点,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属于特殊的劳动群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辞退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是否需要额外支付三期工资待遇,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及实践做法: - 部分地区认为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例如广州地区,其依据是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理由在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惩罚性经济补偿,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并不能替代女职工被解雇时的三期待遇损失。比如有的女职工刚入职不到半年即怀孕,此时的赔偿金仅为一个月工资,而三期待遇的损失可能较大,仅支付赔偿金不公平。 - 部分地区认为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得再另行要求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例如深圳地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果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三期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享有的,惩罚性的经济补偿本身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女职工想要求三期待遇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不能一方面要求赔偿金,另一方面又要求三期内的待遇损失,这样会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辞退孕妇是否赔偿三期工资不能一概而论,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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